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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款 政 策 |
新竹縣家祿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本社)放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儲蓄互助社放款實施要點、本社章程及理事會依社務需要訂定。本辦法賦予放款委員會對社員放款之最高權限。
一、
放款規定:
1.
對每位社員信用放款額度不得超過股金結餘加100萬元。放款金額未超過股金額度不受限制。超過信用放款最高額度送理事會核准之。
2.
同一經濟戶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其成年社員人數信用放款總額度。
3.
放款委員會審核社員借款有下列之情況應提交理事會審核:
A.
法人(團體)社員、理監事、職員申請借款超過其股金時。
B.
社員申請借款條件逾越本辦法之規定者。
C.
擔保放款。
D.
放款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
二、貸款資格:
1.
無收入或無工作能力之社員借款以不超過股金為原則。
2.
未成年社員(未滿20歲者)申請借款其金額不得超過其股金結餘,並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
3. 年滿70歲之社員,貸款超過股金時,得由子女連帶保證或提供不動產
擔保。
4.
借款社員逾期貸款逾三個月或還款結餘未超過半者,不得再增加借款。
5.
跨社社員,在他社有貸款未清償者,其核貸金額需考量償債能力及個人信用,必要時得酌減貸款額度。
三、放款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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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放款分為:信用放款、股金內放款、專案放款及擔保放款。
-
信用放款:超過股金之借款申請受理後送放款委員會審查。
-
股金內放款:理事會授權股金內借款由經理先行核放,於十日內送放款委員審查追認。
-
專案放款:另依理事會通過事項公告辦理,未規定事項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擔保放款:另依本社辦理擔保放款辦法規定辦理,未規定事項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放款利率:按日計息,信用放款月利率5.75%,股金內放款月利率2.5%,擔保放款月利率3%(為機動利率,理事會得按金融市場波動調整利率,但以前所簽利率未滿6個月者,應滿6個月後使得採用新利率)專案放款款利率理事會另行公告。各項放款利率理事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公告。
-
還款期限:每筆放款償還期限最長為
6 年( 72 個月),需按期償還本金及按月繳付利息,逾期未還款者應加收按應付利息
30%違約金計算。
四、擔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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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額低於股金結餘之借款免連帶保證人(未成年及無行為能力社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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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理事、監事及職員除擔任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之保證人外,不得為其他社員之借款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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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借款超過股金者,放款委員得要求借款社員提出若干名經放款委員會認可之連帶保證人,但有配偶者其配偶應為連帶保證人。
-
連帶保證人除社員擔任外,可另覓信用良好之非社員。連帶保証人應以誠信原則提供財力證明、公教在職證明等以供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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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委員要求借款社員、連帶保證人提供各項證明文件,若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完整者,放款委員及承辦人員應暫停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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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社員擔任連帶保證人,最多可擔保 兩 筆借款且擔保餘額上限不得超過
信用放款額度。(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借款之擔保不受此限)。
-
抵押放款期限最長15年並按期(最長6個月)攤還本息。
-
依擔保品之價值,由抵押放款小組鑑價評估,借款金額每一社員最高新台幣500萬元。
-
放款條件
A.
擔保品為建地及房屋貸放最高按市價六成。如為農地擔保貸款者,其可貸之金額由理事會核定之後,以上貸出擔保品均需第一順位設定於本社,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方可核放。
B.
擔保設定費用及房屋火災地震保險費均由借款人負擔。
C.
申請擔保放款相關人,必須親自到社辦理手續。
五、其他規定:
1.
未成年貸款不能超過股金內,其需要法定代理人連帶保證。
2.
借款社員、連帶保證人均需親自辦理,情況特殊者方得提出委託書委託辦理。
3.
信用放款超過50萬元以上,得要求本人或連帶保證人檢附薪資證明、營業證明或不動產證明影本。
4.
社員申請借款案經審核通過,逾二個星期未貸出者,視同無效,須重新辦理。
5. 社員如有按期償還借款困難時,得向理事會書面申請延期,每次最長期限六個月,經獲准者,於延期期間可僅繳交利息,同筆借款延期申請不得超過三次。
6. 放款委員得依借款社員以往六個月之存款、還款繳息情形審核之。
7. 社員有多筆不同利率之借款,若有超額還款時,其超過約定償還部分應優先償還最低利率之借款。(擔保放款除外)
六、辦理時間:
1.申請:授權放款於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一般放款:需於放款委員會開會前向專職人員提出。
2.晤談:放款委員會每星期四早上九時於本社辦公室開會審查,借款社員與連帶保證人需攜帶身份證件、印章或其他必要證件,到社與放款委員晤談。
3.取款:借款對保等手續齊備後,由借款社員親自簽章領取或將款項匯入借款社員帳戶,嚴禁轉入他人帳戶。(匯款費用由社員自付)。
七、本放款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96.12.10臨時理事會修訂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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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員 福 利 |
壹、
目的:為關懷社員,發揮互助互愛之精神,增加社員之福利。
貳、
項目及金額:由理事會視財務狀況及需要調整訂定。
參、
辦法:(民國94年11月4日修正)
一、福利互助金項目及金額‥
(一)結婚互助金:社員本人結婚,得申請結婚互助金新台幣
壹仟元,夫婦同為社員者,得分別申請。
(二)生育互助金:女性社員生育,得申請生育互助金新台幣
壹仟元。
(三)喪事慰問金:社員亡故,本社派員慰問並致送慰問金新
台幣壹仟元及花圈乙對。
(四)敬
老 金 :社員年滿80歲[含]以上,於每年重陽節致
贈敬老金新台幣,滿80歲陸佰元、90歲壹
仟元、100歲貳仟元。(95年起)
(五)考進大學獎勵金:凡社員考進大學院校及研究所就讀
者,得憑學生證申請獎勵金新台幣貳
仟元。(93年1月1日起)
(六)社員本人因故受傷、患病就醫住院五天以上者,本社
致送慰問金新台幣壹仟元。但每人一年以二次為限。(住院診斷證明書)(94年3月5日起)
二、本辦法僅限於本社入社一年以上之正式社員適用之、社
員遇有上述情事,應於發生事情二個月內到本社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
三、每月存款需存伍佰元以上者,始得享此福利。
肆、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自制訂日起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社員獎勵及公益活動
一、獎勵:
1、每年頒發全年最高儲蓄股金獎、服務熱心獎、介
紹社員獎。
2、儲蓄獎勵辦法依等級贈送實用紀念品,存的越多,送
的越多。
二、公益活動:
1、每年贈送本社區內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畢
業獎品。
2、參與並贊助縣政府、鄉公所、社區、社團舉辦之各
項活動。
3、重陽敬老。
4、冬令救濟。
5、社區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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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團體互助基金 |
一、保障期間:一年(每年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保障內容及年繳保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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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內容及年繳保費
給付項目 |
A級 |
B級 |
C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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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00元
765元
14歲半~75歲 |
A2:300元
255元
14歲半以下 |
B1:1600元
1,360元
14歲半~75歲 |
B2:1000元
850元
14歲半以下 |
C1:2660元
2,260元
14歲半~75歲 |
C2:1360元
1,156元
14歲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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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全殘 |
100,000元 |
------ |
100,000元 |
------ |
20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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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全殘 |
300,000元 |
200,000元 |
300,000元 |
200,000元 |
700,000元 |
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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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二級殘廢75% |
150,000元 |
150,000元 |
37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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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三級殘廢50% |
100,000元 |
100,000元 |
2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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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四級殘廢35% |
70,000元 |
70,000元 |
17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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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五級殘廢15% |
30,000元 |
30,000元 |
7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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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六級殘廢5% |
10,000元 |
10,000元 |
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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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受傷住院 |
------ |
每天NT$ 1,000元,每次事故最高以 90天為限 |
每天NT$ 1,000元,每次事故最高以 90天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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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加護病房醫療 |
------ |
除意外住院每天 NT$ 1,000元外,另按其住進加護病房日數,每天給付NT$
1,000元,最高給付14天。 |
除意外住院每天 NT$ 1,000元外,另按其住進加護病房日數,每天給付NT$
1,000元,最高給付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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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門診手術醫療 |
------ |
因意外事故經醫師診斷須進行門診手術者,得申領NT$
4,000元,但每次事故以一次為限。 |
因意外事故經醫師診斷須進行門診手術者,得申領NT$
4,000元,但每次事故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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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未住院醫療 |
------ |
按骨折部位不同所定日數依完全骨折、不完全骨折、龜裂等傷勢情況以日額之1/2,1/4,1/8給付 |
按骨折部位不同所定日數依完全骨折、不完全骨折、龜裂等傷勢情況以日額之1/2,1/4,1/8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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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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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者每天NT$500元,一年最高60天; C2者無 |
三、參加年齡限制:
(1)初次參加:每社最少10人以上,加保年齡最高至滿70歲前。
(2)續約社員:任一續約社員均可繼續參加至滿75歲止。
(3)14歲半以下僅能參加A2、B2或C2。
四、生效日期:社員於申請參加後,次月1日起生效。
五、免責期間:
(1)社員在頭一年參加此項互助基金後,三個月內〝因病(或自 然)〞身故或全殘 , 不給付互助金。
(2)參加C1者須填寫健康聲明書,經通過核保後,於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持續有效後第31天起所發生之疾病,或因此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住院治療時,承保公司按上列保障內容核實給付互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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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防癌互助基金 |
一、保障期間:每年六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保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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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 |
團體一年期癌症健康保險
G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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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罹患癌症住院醫療 |
1000元/每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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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罹患癌症外科手術醫療 |
3萬/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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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罹患癌症門診醫療 |
1200元/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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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罹患癌症身故或全殘 |
10萬 |
三、互助費:每年800元,本社每人補助80元,保費只須繳720元。
四、參加年齡限制:
(1)初次參加:每社最少5人以上,加保年齡最高至滿65歲前。
(2)續約社員:任一續約社員可繼續參加至滿70歲止。
五、生效日期:社員於申請參加後,次月1日起生效。
六、免責期間:被保險人於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第91天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而致身故、永久完全殘廢、住院醫療、門診醫療或手術醫療時,承保公司按上列保障內容核實給付互助金或醫療費用。
七、除外責任:契約生效前(投保前)已罹患癌症者,不負給付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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